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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集团买卖自家股票涉嫌违法?

[ 2008-9-11 13:36:26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湖北宜化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湖北宜化股份87,869,498股,其中非受限流通股27,118,902股。2008年1季度报告披露: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湖北宜化股份非限售流通股为87,869,498股,比上期增加60,750,596股,报告没有披露受限股情况。2008年半年报披露: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湖北宜化股份87,869,498股,其中非限售流通股变为27,118,902股,比上期减少60,750,596股。从以上报告可以看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1季度买入的流通股份60,750,596股在2008年第2季度卖出。

无论怎样买卖,其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间隔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另据该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湖北宜化的股份超过5%。

注:以上分析均源于湖北宜化披露的有关信息。

(信息来源: <a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href="http://www.cninfo.com.cn/gszx/lsgg000422.html">http://www.cninfo.com.cn/gszx/lsgg000422.html</a>)


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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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和暴利是矿难的根源!

[ 2008-9-10 22:36:20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已造成128人死亡(2008年9月8日)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8-09-10/200116268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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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欢迎你(宜昌版)

[ 2008-8-10 18:21:55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庆祝第29届北京奥运会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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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建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ATM案件被告人许霆无罪的声明

[ 2008-2-22 20:14:06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关于建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ATM案件被告人许霆无罪的声明



自从2007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ATM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以来,全社会因为此案例引起的巨大争议至今还在延续,随着重审日期的临近,人们将会从更高层面上去关注这一案例的实体判决的法制意义。广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前年有孙志刚的案例推动了法制进程,这一次ATM案例也应当如此:它是对一个前所未有的特殊个案、一个在科技水平日益发达条件下,由于金融设备技术程序的逻辑错误引发的案件做出判决。我们欣喜地看到,2008年元月16日,广东省高院对一审判决已经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正确裁定,我们更愿意看到广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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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2008-1-10 21:06:14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转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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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华之死应当成为暴力行政的终结

[ 2008-1-10 20:56:42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原创 | 天气:雨 ]

我的籍贯为湖北天门。对家乡的关注是每一个人的由衷之情。当我通过媒体得知魏文华被天门城管人员群殴致死时,我的第一感觉不是悲戚,而是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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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新年快乐!

[ 2007-12-31 21:00:19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我拍的 | 天气:无天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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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我们不要滴血的煤块

[ 2007-12-28 16:58:59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转载:我们不要滴血的煤块

博主按:在2008年的元旦到来之际,仅以中国法院网上的这篇文章警醒世人——法治任重而道远!同时,也警醒我自己不要忘了律师的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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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人都应有当自己“开发商”的权利

[ 2007-12-23 21:39:36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转贴 | 天气:雨 ]

重申:人人都应有当自己“开发商”的权利

作者: 时寒冰

一个假设的隐喻

倘若政府规定,禁止自由恋爱,任何人找对象都必须通过婚姻介绍所,否则就视为非法,而政府又把婚姻介绍所的准入门槛提得非常高,甚至,一些婚姻介绍所就是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家属办的,与权力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第一,服务价高质劣。处于强势垄断地位的婚姻介绍所,会迅速将收费标准提高到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不仅收费标准畸高,婚姻介绍所提供的服务将变得非常低劣——为了提高配对效率,获取更多暴利,婚姻介绍所可能乱点鸳鸯谱。因为夫妻越不和睦,离婚率越高,这些离婚者会再次跑到婚介所接受盘剥。因此,尽管国家规定,婚姻的期限标准要达到50年到100年,但婚介所撮合出来的婚姻平均只有30年不到。就是这30年中也不断修修补补,让消费者遭受无尽痛苦。

第二,囤积居奇。由于所有信息资源都掌握在婚姻介绍所手中,婚姻介绍所不断刻意强调男女比例失衡的严重程度,把一部分女性的资料隐藏起来,鼓吹许多优秀女性都在办签证出国(会拿出比例高得吓人的数据),或鼓吹在河边行走不慎落水而死的女人正在大幅增加等等,以强调女性资源的稀缺性(甚至将女性歪曲成不可再生资源,相信到了那个地步,自然会有二奶学者站出来帮助婚介所完成理论包装),婚介所为了制造供不应求的紧张气氛,还可能在婚介所门前雇人排起长长的队伍,通过这种徒有市场化竞争外表的所谓竞争理念,恶意抬高收费标准。

既然男女失衡,且女人稀缺,那么,男人对于女人自然是供大于求的,但是,婚介所为了获取垄断暴利,故意把一些优秀男人的资料隐藏起来而把一些面目狰狞、劣迹斑斑、丑陋得令人发指的男人推到女消费者面前,女消费者将面临着“结构性”供应不足的问题,女性消费者为了找到更好的对象只好忍痛开出更高的服务费。

婚介所为了骗取更多钱,可能选出一个优秀的人作为“样板”,欺骗大家,让人们在心仪之余缴纳订金,等真正娶到家里发现奇丑无比,和样板相差千里,等找婚介所时,发现他们在发财之后已经逃之夭夭。即使找到婚介所,维权成本之高也常常让人望而却步。

第三,成本公开。婚介所为了掩盖暴利,偷逃税款,故意制造信息不对称,对任何信息都保密。这时候,公众会要求成本公开,要求公布未来伴侣的真实状况,而婚介所会理直气壮地宣称成本就像女人的胸部大小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此处借用某开发商名言)....(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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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兼得案例

[ 2007-12-21 9:21:42 | 作者:陈应波 | 出处:转贴 | 天气:晴 ]

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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