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对用“政治运动”的思维来批判张茵委员的提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更何况参政议政的政协委员。“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张委员的提案公布以后,很多人义愤填膺。有人说不能让张茵当政协委员,有人提出要辩论,甚至有人提出要纠她的原罪,查她的税,仿佛一定要把人打倒才解恨。这显然是一种很暴力的倾向,是“文革遗风”,不符合我国当前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
诚然,张茵的提案对产业资本有利,说其“代表了自身的利益”也没错。世界是多样性的,我们的社会是由各个阶层、各个利益团体所组成。每一个社会团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各种利益诉求交织在一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利益冲突,这其中就包括了产业资本与普通劳工的利益冲突。过去,解决这种利益冲突的方式有罢工、武力镇压等暴力手段。而在文明社会,调和这种社会矛盾更多的是依靠政治家的谋略和智慧。《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张茵委员提出“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改意见,正是代表了产业资本的利益在国家政治舞台上行使其参政议政的职能,其行为无可厚非。
跟很多人一样,我也不认可张茵委员的提案的观点。可幸的是,我们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有代表产业资本利益的张茵,还有更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王茵”和“李茵”,而且我们在以后的政治生活中还应更多地选出能代表我们自身利益的“刘茵”和“赵茵”,让更多代表我们切身利益的政治家走向国家政治舞台,这样,张茵的提案就因为没有广泛支持而无法通过。
总之,让张茵把话说完,让各种利益诉求公开表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总比张茵们利用手中的资本优势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权力渠道表达利益诉求要好得多!
摘自http://blog.sina.com.cn/luhangzhou背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实施,该法赋予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权力,而此前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没有赋予政府强制拆除的权力,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只能按照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1月1日,<城市规划法>废止.
现在面临着两个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能否适用新生效的<城乡规划法>?我们知道,法不溯及既往,那么对2007年的违法行为,适用2008年才生效的法律显然不当.如果继续适用<城市规划法>,因该法已废止,显然也不当.
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问题.县政府已经实施了强制拆除,如果适用旧法的话,县政府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其行为显然违反法定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被撤销.
现在,县政府面临两难!那么,<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应该怎样衔接呢?第一、律师要具有较高的智商。
国家对律师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报考律师一般都要求具有大家本科以上的学历,没有一定的智力条件,没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很难达到这样的学历要求。
同时,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面对纷繁复杂、真假难辨的案件事实,要求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判断和推理能力。所以,律师要具备清晰的判断能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
第二、律师要具备较高的情商。
与其他职业不同,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人”打交道。律师生涯接触最多的就是当事人、法官和律师,对当事人,律师要具有亲和力、自信心和感染力,要认真分析当事人面临的法律困境,理解当事人的愿望和诉求,充分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这是做好律师工作的第一步;对法官,律师要具备说理和沟通的能力,与法官在案件的认识上引起共鸣,这是做好律师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对方律师,因是同行,但立场不同,特别注意要互相尊重,加强协调。
律师要具备开朗、豁达的性格,要有爱心、有信心、有耐心。一个不善于交流,内向孤僻的人是不可能做好律师工作的。所以,情商是成功律师必须具备的最关键的素质。
第三、律师要具备一定的职商。
虽然律师是自由职业,但是,在律师事务所里,跟其他职业一样,律师也要处理好领导与下属、同事与同事之间的职场关系。要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要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合作精神,对领导安排的公益性工作也要认真完成。同事之间也要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加强交流与协作。只有团队的战斗力增强了,其中的个体的工作才会有保障、有希望。
第四、律师要具备一定的政商。
虽然我们在执业过程中经常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国家的政策走向决定着国家的立法方向,所以,律师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要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同时,律师免不了要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一个优秀的律师,对当地重要政治人物的政治见解和执政方向都应该有所分析和理解。可以说,政商决定着律师的成功深度。
第五、律师要具备一定的财商。
律师不是铁饭碗,没有固定收入。对律师来说,永远不知道自己的下一笔收入在哪里。就象一首歌里唱的“明天的早餐在哪里?”这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压力对年轻律师来说感受更深。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不会有固定的收入,也没有稳定的收入,这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财商,即有一定的理财能力。我身边的很多律师就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市场。一方面,通过投资收益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是避免业务不稳定时“坐吃山空”的情况发生。
总之,律师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综合性的知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也不断地涌现出更加优秀的、复合型的人才,这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和进步,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新的一年已经到来。展望充满希望的2008,内心有犹豫,有矛盾,更充满期待。2008年的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业务收入在2007年的基础上提高一万元。2007年,在刘钢律师、刘昆律师、刘继炎律师、易彬律师等其他资深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取得27000元的个人收入。为个成绩离50000元的任务标准还太远,但是由于个人能力和人脉关系等客观因素限制,要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收入不太现实。所以,我还是要老老实实地从诉讼案件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争取个人收入增加一万元。
第二、勤写办案总结,在《中国律师》或《律师世界》等专业刊物上发表一篇研讨文章。我平时爱思考,也爱写一些故事文章,在办案实践中遇到一些理论性或操作性的法律问题,以我的视角记录下来,积极向刊物投稿,既增加自己的理论基础,又参与了律师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签订一家法律顾问单位。由于执业时间太短,个人能力和经验都不够,至今没有一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我认为,为企事业单位做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能力的最好锻炼,是律师声望的综合体现,同时也是律师案源的有力保证。2008年,我力争要有一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使职业生涯更早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第四、办一件有较大影响的公益性的案件,提高社会知名度。只有知名度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被社会大众所认可、所需要,才能真正体现律师的价值,才会有眩目的成就感。
第五、是一件私事,也是个人工作的一部分,那就是在2008年里当上爸爸。据统计,中国外逃海外的政府官员多达四位数,涉及金额上千亿元,人均贪污过亿元。按照我国刑法,这些贪官属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性质严重,依律应处死刑。但是国际司法公约中有一条“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致使这些贪官逍遥海外,无法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海外。贪污腐败无法遏制,人民群众呼声日渐。于是有“反腐专家”提出:对贪污贿赂犯罪废除死刑,以利于引渡外逃贪官,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笔者认为,此举虽有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勇气,但就当前的司法现状和日益严峻的反腐形势而言,此举乃治标之术,而非治本之策,有舍本逐未之嫌。如有实行,弊大于利也。
首先,“废除贪官死刑”不符合当前反腐斗争形势的需要。在当前,贪污腐化层出不穷,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前几年的胡长青、成克杰,贪污受贿几百万元,被判死刑;近两年的毕玉玺、李真等贪污受贿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贪官侵占大量国有资产,生活作风堕落腐化,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些贪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干部和群众的血肉联系,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太大。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那些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腐败分子适用死刑。事实证明,对贪官适用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对于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现阶段如果废除死刑,那些缺少制约的行政权力将会无限膨胀,如果没有死刑威慑,公权寻租必将会成为一种必然,甚至会引起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泛滥,更加导致人民群众与腐败官员的情绪对立,其后果势必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其次,我国不是废除死刑的国家,现阶段全面废除死刑的时机仍不成熟,如果仅对贪官废除死刑,是法律适用的“双重标准”,国家因此而有“因人而治”的嫌疑。
我们知道,贪污受贿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而其他恶性犯罪的主体大多是普通群众。而且就最近查处的几起腐败案件来看,贪污数额高达数千万元,涉案金额惊人,大量公共财产落入贪官口袋。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其与其他恶性刑事案件一样,同样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对贪污受贿废除死刑,相当于就是给所有政府官员下达了一道免死金牌,而对其他犯罪却同样适用死刑,这就容易给人以“因人而治”的印象,与我们大力追求的公平社会相背离。所以,在没有全面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单纯提出“废除贪官死刑”是不公平也是不合适宜的。
最后,靠“废除贪官死刑”来遏制腐败乃治标之术,远非治本之策。提出“废除论”的本意是为了引渡外逃贪官,追回部分国有资产,殊不知这样无意中却给了国内的贪官或想贪而不敢贪的“准贪官”这样一种暗示:贪污没有死刑,法律已有让步。从数量上来看,有条件外逃的贪官毕竟是少数,而国内正在查办或将被查办的贪官数量比外逃的数量肯定要大得多。即使“废除贪官死刑”能解决外逃贪官的问题,但是对数目更大的国内贪污腐化分子来说,是得不偿失,只会使反腐形势更加严峻。所以靠牺牲刑法的巨大威慑作用来引渡在数量上只占少部分的外逃贪官,是一种法律适用的紊乱,是法律的让步和妥协,乃舍本逐未之举,有饮鸠止渴之悲啊!
根除腐败的治本之策在于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辅以阳光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而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需要强力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目前能做的是大力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等制度,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也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经验:让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这两项制度也已建立,具体要落实的话需要为为政者的勇气,我们拭目以待。
卢杭州/文报载,某地药监局公开对社会承诺: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药,药监局可以先行赔付。有人为此拍红了巴掌,以为是营造了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但此事却经不起推敲。
首先,赔偿的主体不对。消费者买到假药并造成身体损害的,其赔偿的主体应是药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这是法律规定。而药监局是药品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没有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其承诺靠自觉性来履行,不具有强制性。换句话说,如果他反悔不赔,你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很难受理。
其次,钱从哪里来。药监局是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关,不稼不穡,其经费来源只有社会税收和政府财政。财政没有这个闲钱,不能拿来赔;小金库是用来搞福利的,也不能拿来赔。所以,药监局本身是没有赔偿能力的。
人家说了,赔偿的钱会向经销商追偿,不会给政府财政增加负担。这样很可怕——承担着药品市场管理监督职责的药监局在向消费者赔付之后,就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加之他们原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之间民事债务的追偿必然会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力度:双方可以合法商定多赔钱少罚款或不罚款——赔钱是进了自家的腰包,而罚款却是进了国库的口袋。所以只要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就必然会影响医药市场的公正和纯洁。所谓“先行赔付”只是给药监局多了个创收的门路而已。
再次,药监局的这种承诺实则是一种“捂盖子”的作法,是一种要不得的江湖习气。江湖上都有老大,地头上出了事都由老大顶着,很是威风。在药品市场这一亩三分地里,药监局是当然的老大,当然就敢于承诺,敢于大包大揽,出了事敢于先顶着。这是一种笑傲江湖的豪气。不过,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受害者找售假者赔偿,讲的是“公法”,该过堂还得过堂;而江湖老大跟小弟清算,行的却是“家法”——板子拿在自已手上,还可以关起门来,操作起来就很有余地了:即可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又可以暗中使劲,让你屁股开花。这些,别人是不知道的了。而且受害人早拿钱走了,至于假药的生产、流向、后果等等一些事情就不会有监督的热情了——这“盖子”捂得如何?
希望公权部门多从制度上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少来点这样的花样和噱头,我们才更感到安全和信任.卢杭州律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