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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14 19:58:42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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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 2008-7-15 11:59:40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一、受理与管辖(共2条)

  第一条 当事人因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直接责任等公司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一条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共11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设立公司行为,始于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签订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之日,终于公司成立之日或者确定公司不成立之日。

  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的公司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成立后已确认承担合同责任,或者已实际享有了上述合同的履约利益,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和缔约人共同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因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负担。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费用负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其他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过错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负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

  第七条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产、船舶、车辆等出资,虽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公司实际使用,并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了财产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九条 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第十条 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指公司设立时以出资方式取得股东地位的原始股东。

  股东已经补足出资或者已对公司债务承担了相当于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赔偿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股东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应当对返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怠于起诉的,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十二条 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应当对抽逃出资股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已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并返还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设立无效纠纷案件后,应当责令公司停止经营,并责令有过错的股东在6个月期限内补足出资。逾期未能纠正瑕疵或者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并判令公司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

  三、关于股权确认(共8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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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制发程序规定的通知

[ 2008-3-4 11:59:33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制发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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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3 访问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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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7]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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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 2008-3-4 11:49:03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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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8 访问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宜府发[2007]0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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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 2008-3-4 11:44:59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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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19 访问次数:8

字体:【大 中 小】


宜府发[2007]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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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 2008-3-4 11:20:29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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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2008-3-4 11:14:12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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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008-1-10 15:12:57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转贴部分法律界人士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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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 2007-12-19 10:58:18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作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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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十七大心得体会

[ 2007-12-18 11:12:01 | 作者:赵飞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律师十七大心得体会
(佚名)
写得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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