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服务热线:0717-6760619
1
17
15
8
5
109
10
110
阅览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速递  
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四种错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
 
现代诉讼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的举证为法官提供了基本证据和资料;律师的说理启发着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律师的努力影响着法院裁判的结果。但目前人们对律师影响法官决策认识还有偏差,从当前诉讼实务的角度而言,律师自身在影响法官决策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误区。 成功的代理或辩护就是通过律师的诉讼活动,在法定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就是律师成功地说服法官,从而使自己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被法院裁决所认可和吸收。简单地说,律师要说服法官无非三点: 第一,“说什么”。律师要说得有道理,既要有证据,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支持,同时运用法学原理的论证很充分; 第二,“怎么说”。律师要尊重并善于以法官所习惯接受的方式,使其自然而然地接受自己的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倾向于自己意见的内心确信;律师要懂得审判权力运行的“游戏规则”,熟悉权力运行体系与程序,知道如何寻求救济途径; 第三,“你是谁”。也就是一个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一个律师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的话语权及其说服力。 律师要有效地影响法官决策,不仅需要具备与法官沟通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深谙法官决策的机制和影响法官决策的各种因素。 从当前诉讼实务的角度而言,律师自身在影响法官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1.对法官决策机制了解太少,直接妨碍律师影响力的发挥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有的律师对于如何让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无所适从,对于如何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不知所措,容易产生以下几种现象: 第一,内心茫然,不知所措。有的律师由于不知道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态度是如何形成的,也不明白有哪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因素,所以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会如何看待心中无数,对案件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缺乏明确的认识。所以,整修诉讼策略思路不明确,工作效果必然受影响。 第二,工作缺乏针对性,事倍功半。由于不了解法官决策的需要律师提供什么样的资料付出什么样的有效劳动,有的律师对于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应该为法官提供些什么材料和意见拿不准,所以本着一种“油多不坏菜”的心态拼命将有关的无关的东西都堆砌在一起,做了许多无意义的工作,增加了诉讼成本。 第三,工作不到位。一是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不理解,所做的工作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没有多大帮助,所提供的证据驴唇不对马嘴。二是对于影响法院裁判的机制不了解,在许多非决定性因素上浪费精力,做无用功。 第四,适得其反。有的律师由于不明白法官决策机制,容易在一些问题上无谓地与法官交流甚至理论,或是试图以不符合法官决策机制的方式去影响裁判结果,这往往不仅于事无补,还很容易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2.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甚至是专业化的知识,进行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的逻辑证明之。双方律师(或公诉人与律师)的不同意见及证据材料,为法官裁判提供着基本的素材。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述,启发着法官形成对案件的内心确信,某些专业问题上甚至可以说是律师在教育着法官。以美国为例,法官一般是“大路货”,什么案件都审(当然也有专门审判某类案件的法官,但所占比例不高),而诉讼则千奇百怪,涉及各种专业问题,这个时候律师的专业化意见对法官是一种充实和教育。律师与相关机关的交涉,影响着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 任何一个裁判都是矛盾着的诉讼双方的斗争,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法律要求所达到的一种处理结果,都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通过律师)所提供的素材进行识别甄选并作出判断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有的律师所提供的素材往往残缺不全,证据缺乏针对性,论证缺乏逻辑性。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也使当事人权利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3.缺乏服务意识和诉讼技能,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 现代诉讼架构一般被形象地描述为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居中裁判,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平等对待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构成了等腰三角形的两腰。 民商事诉讼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举证责任,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否均等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若干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诉讼中就规定了由现实中占强势地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为了在诉讼中对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一种衡平与救济。鉴于诉讼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单从举证、质证及法律适用的技能和对本方观点的阐明上,律师和非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的较量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也是不对等的。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服务意识缺失,片面地认为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认识不到律师同时也是为法官和法院服务的,摆不正位置,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往往会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对法官有种防范抵触本能,缺乏合作与服务的观念,容易把自己摆到法官的对立面。这样对诉讼是有害的。 第二,在诉讼策略上无通盘考虑,工作缺乏针对性。如不能在立案、保全、举证、质证、庭审等不同阶段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实现之。 第三,在构建诉讼主张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可能实现的诉讼目标认识不清,或不能充分主张权利,或白白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第四,在举证方面简单,未能构建体系。 第五,在论点论证上缺乏法理根据的支撑。 第六,对法官思维和法官决策过程不了解,凭想当然决定诉讼对策。 第七,在法庭上无的放矢,作秀成分多于务实。 第八,抗辩功能发挥不足。 4.重“关系”,轻信关系在影响法官决策中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勾兑”,最终害人害己 通过诉讼,国家公权力得以介入公民的私权利领域,但这种介入理应是有限度的,理应是在尊重基本权利如民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的。 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私权利领域是有限度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公民私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公民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纠纷也必然是有其法律规则的,宪法和法律设定了我们解决矛盾的程序以及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我们并不排除生活在人情社会中的法官,在其自由裁量幅度内,对“关系户”的予以关照,但这样做的前提一是在司法廉洁的情况下,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关系是有用的,但绝对不是万能的。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从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上予以保障。“勾兑”法官,是司法腐败。勾兑其他可以影响司法权的权力,既是腐败,也影响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亲自赤膊上阵,有的则指点当事人打点法官,其后果必然是害人害已。这样的事例可谓枚不胜数,教训已经够惨痛的了。
上一篇:CEO不可掉以轻心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常识
下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0



 


Copyright © 2017 http://www.hbc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鄂ICP备13011265号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16号金德瑞国际酒店18楼 电话:0717-6760619/6760492 传真:0717-6760619
本所监督电话:0717-6760492 宜昌市律协监督电话:0717-6749733 技术支持:蓝光网络*三峡热线